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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秘书室 来源:秘书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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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个体经营户: 你们好! 国务院决定在2008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目的是为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为准确掌握国情、把握国力、科学制定国策提供重要依据。这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根据省、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我乡定于10月份开始进行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清查标准时点为2008年9月30日。 届时,请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做好配合工作,及时、全面地向普查员提供和反映所需资料、数据等。各类法人单位还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同时第三十条还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纳税征管的依据”。 同志们,普查员们的上门调查,会打扰你们的正常工作,增添一些麻烦。在此,我们表示歉意!对于你们给予普查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全面完成海永乡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海永乡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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